新疆自贸区_温州发布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温州发布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发表在 【涂料知道】 2020-04-25 18:16:37  ·来自PC 复制链接 2 1969

近年来,温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及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铁腕治污铸就环保铁军新风采。2018年,温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出动9万多人次,检查企业3万多家,立案处罚1487件,查处五类配套案件309件,其中移送公安案件131件,刑事拘留106人、行政拘留75人。

十大典型案例

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向

鳌江偷排生产废水案

2019年4月初,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利用涨潮期在鳌江一滩涂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三人专案小组,4月16日凌晨1点冒雨赴平阳郑家墩村鳌江码头滩涂开展暗访,发现退潮后滩涂中有水从一处孔洞中大量涌出,并采取水样。经分析,从水温、颜色、气味等感观性状与明胶生产废水相近,且监测水样严重超标,基本锁定涉嫌偷排的为温州德源胶业有限公司。4月26日晚,市环境监察支队抽调苍南分局共10名骨干力量开展收网行动,现场查获该公司在厂区应急池下方设置一条长约150米的暗管,延伸到该公司南面大桥下方雨水窨井,再通过旧雨水管道排到郑家墩村鳌江码头滩涂,同时该公司在暗管上安装控制出水的电子泵阀,利用无线电远程遥控器控制开关偷排废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对用于偷排废水的管道和泵阀予以拆除,并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建议按法律上限处以100万元罚款,同时在做出行政处罚后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建议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污水处理设施负责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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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

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案

2018年5月18日,市信访局转交信访件反映某出租车(轻型柴油车)存在尾气冒黑烟情况,该车于2018年3月通过温州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车辆年检,涉嫌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


根据举报内容,5月30日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站现场检查,挎取该检测站轻型柴油车检测线2018年1月-5月的所有检测过程视频资料。经核查,该站在车辆检测时,未按操作规程将不透光烟度计的尾气采集探头插入检测车辆的尾气排气管,就出具合格的(尾气排放)检测报告。因此其检测报告不能真实反映被检车辆的尾气排放状况,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温州市环保局依法没收违法收取的检测费用4.474万元,并按法律上限处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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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东海污水处理厂违反建设项目

三同时、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2018年10月11日,平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国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的平阳县东海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自2016年3月份投入运行以来一直未经环保验收,同时在其标准排放口采取水样,经检测水样超标。2019年1月4日平阳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该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处罚款13.6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人代表罚款8万。三项累计罚款57.6万元。

备注: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版)第28条,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的,可以处10万以下罚款。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第23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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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环南电镀厂强明分厂未在密闭空间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案

2018年10月29日,鹿城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鹿城环南电镀强明分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擅自打开三楼喷塑车间的7扇门窗,致使部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漆废气未经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2018年11月19日鹿城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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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腓比实业有限公司

按日计罚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2018年5月20日,苍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温州腓比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在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取水样1份,经监测该水样六价铬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018年5月30日,苍南县环保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启动按日计罚。2018年6月2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复查并采取水样,经监测六价铬浓度仍然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018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复查并采取水样,经检测采取水样达标。2018年7月26日,苍南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处罚款12万。2018年9月7日,苍南县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罚款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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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灵溪镇华阳社区倒座山熔铝加工点

环境污染罪附带公益诉讼案

2018年5月3日,苍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灵溪镇华阳社区倒座山存在一熔铝点。经现场检查,该加工点非法从事熔铝加工,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该加工点镕铝废渣未经处理露天随意倾倒,经核查该熔铝废渣有4.98吨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苍南县环保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18年5月15日,该案犯罪嫌疑人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苍南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刑事判决书(2019)浙 0327刑初 205号》)。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苍南县检察院已介入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内容主要包括生态破坏赔偿、应急委托处置费用等),目前正在公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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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陈某富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案

2018年5月15日,苍南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陈某富向龙港镇城东工业区松阳路的雨水管道窨井内倾倒显影和定影混合废液,被查处时已倾倒废液7桶共700斤,倾倒废液进入雨水窨井,再通过雨水管道排放至河道,同时现场遗留有2桶共200斤废液。采集水样经监测,废液桶总银浓度为25mg/L,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mg/L)49倍以上。经核查废显(定)影剂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等规定,苍南县环保局于2018年7月14日将该案件移交苍南县公安机关。2019年3月6日苍南县法院对陈某富依法判决(《刑事判决书(2019)浙 0327刑初 176号》):判处陈某富有期徒刑十月并处罚金1万元。向陈某富提供显影和定影废液的四家印刷制版单位的负责人均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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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君等污染环境案

2015年开始,被告人黄某君、李某礼、施某平和卢某法等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平阳县水头镇内收购并销售皮革下脚料,其中销售环节主要由黄某君负责。2016年2、3月,黄某君先后2次将共计73.8吨皮革下脚料出售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王某刚,获利34490元。王某刚将购得的皮革下脚料放置在山东省费县大田庄乡齐鲁地村的土地上,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后王某刚将其中20多吨皮革下脚料在私人作坊加工成骨胶和胶水。同年5月19日,费县环保局在齐鲁地村的土地上查获剩余的皮革下脚料40多吨。经鉴定,该皮革下脚料属于含铬的危险废物。

平阳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礼、施某平、卢某法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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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志远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逃避监管

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

2018年7月24日,永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温州志远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区西面围墙外有一渗漏口正在排放废水,并现场采取水样,经监测采取水样COD、氨氮、悬浮物等污染因子超标。2018年7月26日,永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污泥台账记录,发现大量废水处理污泥去向不明,且该公司不能出示2018年污泥处置合同和转移联单。经深入调查,该公司委托张秋峰将100余吨废水处理污泥运到老104国道瓯北山背高架桥下的废地填埋。永嘉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41.8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对该企业非法转移处置的废水处理污泥超过3吨以上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案件2名涉案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份已开庭,等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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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后时代鞋业有限公司

违规设置排污口行政处罚案

永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后时代鞋业公司将未经处理的喷漆除尘废水用管道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窨井(排放口)进行排放。永嘉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处以罚款32000元。该公司不服,向温州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温州市环保局经复议,决定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鹿城区法院和温州市中院一二审审理认为,该公司违法设置排污口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永嘉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涂料商邦-涂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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